Article 3

Repealed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居住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居住的人员。户籍在设区的市的人员,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跨区居住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