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