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等部门应当制定学校安全保卫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学校周边治安巡防,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学校及其周边秩序,保障学校校园、学生、教师的安全。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人员,落实技术防范等措施,开展安全教育,加强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师生进行自救、互救、紧急疏散等应急演练。

学校的校舍应当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洪水、台风、火灾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