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Chapter 4 学校和教育教学Article 24Amended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义务教育实际情况,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少年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和管理,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改善寄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学校安全管理、生活管理、卫生管理等制度,保障寄宿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Article 2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