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