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二)不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内容不一致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五)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

(六)对开标过程不记录的;

(七)应当报送招标投标报告而不报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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