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Repealed

对信访中正在发生的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经疏导说服无效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围观人员离开现场;

(二)责令和疏散信访聚集人员离开现场;

(三)收缴信访人携带的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标语、横幅、传单等物品;

(四)对组织、策划、煽动和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