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统筹规划建设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设施和再生水供水管网。

城乡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道路以及车辆冲洗等市政用水,冷却、洗涤等企业生产用水,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等环境用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当使用再生水。集中办公的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住宅小区等适宜使用再生水的,鼓励使用再生水。

再生水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应当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对使用再生水的工业企业,根据再生水使用量计算其主要污染物减排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优先使用再生水企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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