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的区域供热规划,全面推广集中供热,实施现有热源点整合、大型机组改造供热和供热管网规划建设。各类产业园区应当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钢铁、水泥、化工等行业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余热、余压、余气资源综合利用,余热余压发电实施标杆上网电价。鼓励企业将自身余热、余压、余气或转化后的能源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给周边企业和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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