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代表。对于正在解决的或者列入计划解决并有明确期限的,应当在落实后再次答复代表。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答复不能落实的,应当向代表说明情况,作出解释。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