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