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在紧急防汛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可以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因抢险需要,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取土、占地、砍伐林木;
(二)依法对壅水、阻水(凌)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三)统一调度、指挥水库、闸坝、河堤、泵站、码头、排水工程设施等的使用;
(四)因抢险需要,暂停利用水域或者水工程设施从事旅游、航运、体育、娱乐等活动;
(五)可以采取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学校停课、工厂停工、市场停市等措施;
(六)依法决定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七)组织有关单位实施爆破、炮击等破冰、破堤作业;
(八)实施人工消雨作业;
(九)其他应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旱防汛指挥机构采取前款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
紧急防汛期结束后,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