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有权予以拒绝:

(一)执法人员少于两人的;

(二)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

(三)不出示执法监督检查文书的;

(四)没有明确的执法监督检查事项的;

(五)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的。

前款规定的执法监督检查文书应当列明检查依据、内容、时限、检查人员及其负责人,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