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要求接受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等活动;

(二)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求接受指定培训;

(三)强迫征订报刊,强迫购买指定产品、接受指定服务;

(四)强迫提供赞助或者捐献,强迫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

(五)要求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以及无偿占用企业财物等;

(六)干扰企业自主聘用职工;

(七)其他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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