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Chapter 3 学校Article 29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校内教育资源,根据规定标准招收学生,编制班级,不得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实验班。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施小班化教育。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