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共汽车经营企业未依法取得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许可进行公共汽车线路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