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规划行政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省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规划行政部门划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规划行政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