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规划行政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省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规划行政部门划定后,予以公布。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规划行政部门划定后,予以公布。

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的,应当自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之日起两年内划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