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Article 2Amended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须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