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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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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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ctober 24,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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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市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市人民政府提请审查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
(四)市人民政府提请审查和批准的市级预算调整方案;
(五)市人民政府提请审查和批准的市级决算草案;
(六)市人民政府提请审查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方案、修编方案;
(七)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八)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九)决定市树、市花,授予和撤销市级荣誉称号;
(十)与国外缔结友好城市;
(十一)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撤销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三)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四)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提请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情况;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执行情况;
(三)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
(四)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五)经济结构调整的进展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情况;
(七)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八)对经济发展、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有深远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和进展情况;
(九)农村经济发展、农村重大政策的贯彻实施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十)城市总体规划中的重点专项规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十一)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情况;
(十二)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以及实施情况;
(十三)有关社会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四)给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特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五)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违法违纪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和处理;
(十六)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十七)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公民控告、申诉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的调查情况和处理;
(十八)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九)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议案和报告建议的提出、处理和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按照《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讨论重大事项议案时,提议案机关或提议案人应当提供必要的附件和参阅材料,提议案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提议案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