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经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文书,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以及仲裁机构认定事实的根据。但人民法院认定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