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监测和评价制度,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