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质量建设、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田间基础设施、耕地环境等构成的满足农作物安全和持续产出的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