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由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行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