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九、十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等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导致不能恢复绿化用地,按照同等面积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一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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