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在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五日前,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亲自到主管机关递交《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

《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参加人数、使用的车辆或者船舶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行进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申请集会、游行、示威不符合本条前两款规定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