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送达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当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拒绝签字的,送达人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通知书上记明拒绝的理由、送达日期、见证人姓名,由送达人签名,视为送达。
送达的具体时间、地点,由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递交书面申请时与主管机关共同约定。因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不在约定的时间、地点等候而无法送达的,视为撤销申请。主管机关未按约定的时间、地点送达的,视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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