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收到备案材料,不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办理的;
(三)接到举报,未依职责处理的;
(四)泄露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