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Chapter 6 法律责任Article 45Repealed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提交有关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9Article 4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