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在建筑施工中必须做到:

(一)向施工企业提供保障施工安全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等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

(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规,通过招投标选择与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等级相适应的施工企业,并监督其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组织施工;

(三)监督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改正的,可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调查处理;

(四)按照规定支付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因缩短工期或者特殊需要追加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要由原审批部门批准;

(五)不得任意降低工程类别、压低工程造价,影响建筑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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