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建筑业企业在建筑施工中必须做到: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分别对企业、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

(二)企业要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三)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四)对职工进行实用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对新录用人员和其他劳务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

(五)对施工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严格考核,持有关部门核发的证件上岗;

(六)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机具、机械设备和电气装置等,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安全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不符合建筑安全施工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七)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机械、起重吊装设备、脚手架、架设高度在2米以上的操作平台和地下工程的安全设施安装、设置后,须经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八)无能力对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内容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检验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单位检测或者检验。检测、检验单位要对其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九)施工现场周边要设置围挡设施,实行封闭管理,悬挂张贴醒目的标志或者告示,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十)施工现场必须符合文明施工的规定,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生产和生活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和卫生标准;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处理施工事故;

(十二)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施工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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