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

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州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并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由主任会议研究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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