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巡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或者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发现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或者转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巡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