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接受委托进行鉴定的;

(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丢失、损毁检材,致使司法鉴定无法进行的;

(五)非法收受案件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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