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在水库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对水库水源产生污染的项目;

(二)废水超标排放和水污染物超总量排放;

(三)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和堆栈;

(四)土法炼焦、炼锌等;

(五)施用高残留、剧毒的农药;

(六)非法开采煤炭及其他矿产资源;

(七)开采灰份高于40%、全硫高于3%的煤层及其他硫化物矿产资源;

(八)毁林开垦、烧山、取土、采砂石、铲草皮、挖树根;

(九)未经水库管理机构同意的机动车辆从水库大坝上通行。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水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对其中违反第(一)至(五)项规定的,可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六)、(七)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九)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