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在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除水利或者供水工程以外的项目;

(二)排放废水、废液,堆放或者倾倒土、煤、矸石、尾矿、废渣等;

(三)未经批准开船作业;

(四)开垦种植、养殖,宰杀畜禽及丢弃死畜禽,堆放畜肥,倾倒垃圾;

(五)游泳、洗刷车辆、衣物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六)毒鱼、炸鱼、电鱼、偷盗捕鱼。

违反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水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对其中违反第(一)至(三)项规定的,可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四)、(五)项规定的,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水库公安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没收渔网等工具,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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