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做好地震监测、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地震应急救援以及防震减灾宣传等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农业、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交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环保、房产、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未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