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意见,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并依据职责及时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加强技术监控,及时报告、通报震情变化,传达相关信息;
(二)督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及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督促落实抢险救灾各项物资准备工作;
(三)责成交通、通信、水利、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以及次生灾害源的生产、经营、科研单位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宣传地震应急知识和避险技能;
(五)维护社会秩序;
(六)其他应急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