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通信、水利、供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场所,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以及存放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科研等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预防和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并适时进行修订。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