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依法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在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地区,应当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本市抗震设防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