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
(二)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动物防疫监督、检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三)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或者加盖(加封)验讫标志;
(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而不出具检疫证明、不加盖验讫印章或者不加封验讫标志;
(五)转让他人使用检疫证、章、标志;
(六)违反国家、省的规定收费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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