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Repealed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高新技术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或者程序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给予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

(四)滥用职权审批创业资金、扶持资金或者其他专项资金的;

(五)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