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四)任职期间,除本人有重大过错外,企事业单位不得因其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的原因,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作不利于其就业的岗位变动;
(五)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