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企事业单位职工总数一百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十五人;企事业单位职工总数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职工代表不少于二十人。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具体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代表由一线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中层以上行政管理人员代表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一线职工不少于百分之五十,农民工代表、青年职工代表、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农民工、青年职工、女职工占全体职工的比例相当。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