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挪用、侵占、挤占、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的,由文化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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