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审核占用湿地申请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因保护利用不当,造成湿地生态系统损害的;

(三)对违反湿地保护规定的行为制止不力,造成湿地破坏或者污染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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