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围垦、填埋湿地;

(二)擅自挖塘、取土、烧荒;

(三)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四)破坏野生生物的生息繁衍场所以及鱼类洄游通道;

(五)非法猎捕或者采集野生生物、捡拾鸟卵,非法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生物;

(六)擅自抽采排放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七)倾倒固体废弃物、投放有毒有害物质、非法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

(八)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

(九)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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