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国家重要湿地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禁止开垦、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需要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重要湿地除因水利、能源、交通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需要占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前,向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不同意占用湿地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确需占用的,由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一般湿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占用湿地申请前,应当征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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