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国有苏州园林不得转让、抵押。使用权需转让的,必须经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非国有的苏州园林需转让的,应当根据保护级别报相应的园林主管部门备案。

原属园林整体但尚作它用的部分,必须逐步恢复原貌和完整性。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