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二)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
(三)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